商标駁回複審,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标經商标局審查駁回後,申請人對商标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申請。商标局對注冊申請的審查結論關系到一個商标能否被核準注冊,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該商标權能否确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标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複審或者對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複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生效。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标,商标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标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标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标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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