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疑似傳染病人,可依法對其采取強制隔離措施。故意傳播病毒的,應當依法受到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内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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