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權,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具體形式,因而屬于公民基本權利的範疇。
群衆可以到檢察院或者國家監察機構舉報受賄人員,可以電話舉報或者寫舉報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檢察機關受理公民舉報和查處舉報案件,必須嚴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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