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銀行卡是違法行為。央行發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第二十八條明确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隻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同時第五十九條中也明确指出:“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信用卡及其賬戶的發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罰款(由發卡銀行在申請表領用合約等契約性文件中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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