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如下:
1、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2、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提出建議;
3、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因生産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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