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除名是部隊處分的一種,是指在部隊服役期間違反部隊某些規定,并且達到除名的處分。軍人除名處分,是對士兵處分中僅次于開除軍籍處分的嚴重處分。
按紀律條例規定: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準機關出具證明并派專人遣送回家。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士兵,應當在本縣(市、區)範圍内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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