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無論婚姻多長時間,即使結婚不到一年時間,隻要是法定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都可以依法進行分割。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也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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