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偵撤回後,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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