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具體如下:
1、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2、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
3、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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