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退,轉業幹部服預備役是一種制度和義務,三年後自動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第三十七條,預備役軍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縣人民武裝部注銷其預備役軍官登記:
一、退出預備役的。
二、出國定居的。
三、死亡的。
四、被取消預備役軍官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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