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取樣程序是:
1、取樣見證人由建設單位書面授權,委派具有資格的建設或監理人員擔任;
2、建設單位應向工程受監督的質量監督站和工程檢測單位遞交《見證單位及見證人授權書》;
3、施工單位取樣人員在現場進行原材料取樣時,見證人員必須在旁見證;
4、見證人員應對試樣進行監護,并與取樣人一起将試樣交于檢測人員;
5、檢測單位應在檢驗報告單備注注明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姓名,發現試樣不合格情況時首先要通知見證單位。
根據《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的規定》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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