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議發生後一年内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确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7、不服裁決起訴。
8、辦理地點:當事人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勞動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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