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有:
1、部分企業使用的傳真紙為熱敏感應紙,該紙張上的字迹會随着時間的推移逐漸模糊和消失,将來發生糾紛時,無法證明當時所簽訂的合同内容。
2、傳真件屬于電子證據,不能作為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使用,不能直接證明有關事實,法院無法直接采信,必須與其他證據向結合才能證明有關事實。
3、如采用傳真件簽訂合同的,應當及時補簽書面的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保留合同的原件。
4、另外,雙方應當及時對賬,确定每個月、季度、半年、一年的交易金額,欠款金額等,防止出現賬目混亂,對方賴賬的情況。
【法律依據】
依據《合同法》11條規定,書面形式的合同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子交換數據等可以有形表明合同所載内容的形式。32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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