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僞造、變造、隐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隐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滞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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