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辦案流程:
一、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二、偵查。
三、偵查終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别進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