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65号令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所以說這種做法是違法的是可以拒絕領導或者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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