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是指債務人的債權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産申請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後,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請登記債權,以取得破産債權人地位的行為。債權申報具有法定的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但是,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内,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産财産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确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應當确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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