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号牌,是國家車輛管理法規規定的具有統一格式、統一式樣,由車輛管理機關經過申領牌照的汽車進行審核、檢驗、登記後,核發的帶有注冊登記編碼的硬質号碼牌。
新政策頒布後,機動車号牌使用一年後就能申請保留。同時,保留原号的申請時限調整為“一年内可以提出”。舊車轉讓或報廢後,如果原車主已經将号牌使用一年,無論是再購買新車或者二手車,均可選擇使用原号牌号碼或申請使用新的号牌号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一條 機動車登記證書、号牌、行駛證丢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後,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内補發。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丢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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