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物業公司濫用職權侵害業主利益的,是屬于違法的行為,業主可以行使相應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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