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範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标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分類: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産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後果或事故責任區分。《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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