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要想對上述拆遷補償利益進行分割,就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時間性: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個人财産,拆遷行為發生在婚前,拆遷補償利益的确定也發生在婚前,但是在婚後才發放拆遷補償款或者是取得拆遷安置房,則因為整個拆遷的過程都是發生在婚前,配偶本身就沒有參與整個的拆遷,也不是拆遷所要考量的因素;
2、因素性: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後拆遷獲得拆遷補償利益(補償款或者是安置房等),根據法律規定補償款中包括了對家庭人口的補償,或有部分款項是補給家庭成員配合拆遷而給予的獎勵,或拆遷安置的房屋中考慮了家庭成員的存在,以家庭為單位給予的補償,由此獲得的該部分補償款應為夫妻共同财産,配偶方應享有一定的份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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