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規》中規定,商住樓屬于公共建築。但商住樓中的住宅部分,仍應執行《建規》、《高規》和《住建規》中關于個人建築的相關規定。
公共建築包括:
1、辦公建築,如寫字樓、政府部門辦公室等。
2、商業建築,如商場、金融建築等。
3、旅遊建築,如旅館飯店、娛樂場所等。
4、科教文衛建築,包括文化、教育、科研、醫療、衛生、體育建築等。
5、通信建築,如郵電、通訊、廣播用房等。
6、交通運輸用房,如機場、車站建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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