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職責是:1、掌握事件的全過程,以法律為依據,以說服教育和引導的方法指出其過錯和應當承擔的責任;2、在協議書上簽字,并在所達成條款的關鍵數字上加蓋私人印章;3、不擔任任何一方的訴訟代理人。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是:1、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2、具有良好的親和力,有責任心;3、年滿18周歲;4、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5、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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