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本身是國家制度的原則性規定,而憲法的基本原則又是建立國家制度的原則,一切憲法的内容都要以憲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建立。
所以,憲法的基本原則又被稱為“立國精神”,一部憲法可能要經常修改,但這種立國精神則不能修改,否則就等于重新制定憲法了。
人民主權原則也叫做主權在民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也叫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
“主權”觀念最早由布丹在《國家六論》中提出,認為主權是君主的當然權力,是國家的最高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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