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行為說: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後做出的一種結論。這種結論屬于證據種類中的鑒定結論。理由是:(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9号)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公安部《關于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可否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複議申請的批複》(公複字[2000]1号)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鑒定結論;(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名稱變更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更淡化了交通事故認定的行政行為性質。
具體行政行為說: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屬于行政确認,所謂行政确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有關事實進行甄别,通過确定、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法律事實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的,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唯一有權調查、認定交通事故原因,确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法律事實進行甄别并予以認定、宣告的過程,在性質上完全符合行政确認的屬性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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