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二級運動員是在比賽中獲得一定成績就可申報。
申報條件:
在市或相當于省轄市的比賽,以及在各省、市、自治區系統舉辦的正式比賽中,獲得團體賽前3名的運動員,并且申請的運動員必須在比賽中出場次數達50%,或出場次數達到三分之一,其中獲勝場次達到50%,或在關鍵場次出場比賽為該隊獲勝作出貢獻;獲得各單項比賽前8名的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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