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向兩車道,左車道是快車道,右車道是慢車道;同向三車道以上時,靠左的車道是快車道,中間的車道是行車道,靠右的車道是慢車道。
相關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四十四條: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内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标志、标線标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标志、标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裡,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裡;(二)同方向隻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裡,公路為每小時70公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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