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
需要到一方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無配偶和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的證明,離婚證或者判決書。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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