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1、規定了交通事故的認定原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
2、另一種理解是: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中,過錯就是違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行為,否則,不能用來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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