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稅法的規定,職工工資福利費列支的所有費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是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産;
(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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