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切個人和組織都可以反映有關見義勇為的情況,行為人可以申請确認見義勇為。如果行為人因傷殘等原因不能親自申請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為申請。 2、反映見義勇為情況或者申請确認見義勇為,應當在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提出。 3、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确認,應當向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出。如果行為發生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區、縣,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個區、縣的民政部門提出。 4、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确認時,應當提供有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由民政部門調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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