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替代土地的租金價差損失。
企業的經營場地一般是通過租賃得來,租賃合同一般都是10年以上的長期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的租金一般會比較低,但是,拆遷之後重新租賃同樣的場地,必然産生租金的差價
第二,經營損失/停業停産損失。
根據企業經營範圍和營業創收,拆遷導緻企業停産停業的時間會有所不同,造成的損失也不同。
第三,地上物的損失(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産)。
地上物包括房屋、臨時建築、樹木花草、道路、機器設備等。可搬遷的,折價補償,不可搬遷的,應全部補償。這些損失需要專業的評估公司參與。
第四,搬遷費用。根據搬遷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協商确定。
第五,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
拆遷如果導緻員工解聘,那麼,應當根據具體跟員工的勞動合同,結果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确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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