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幫老人寫的遺囑并不必然無效,其效力情況主要還是看有沒有滿足遺囑訂立的形式和實質要件。
所謂遺囑的實質要件要求:
1、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是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無瑕疵,受欺詐、脅迫所訂立的遺囑無效。
3、而且遺囑的内容必須合法,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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