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分為5年、10年、20年、長期四種。
2、16歲以下的,發給有效期為5年的居民身份證;16周歲至25周歲的,發給有效期為10年的居民身份證;
3、26周歲至45周歲的,發給有效期為20年的居民身份證;
4、46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5、證件有效期限從簽發之日起計算。如某人1949年9月20日出生,1984年35周歲時申領居民身份證,簽發日期為1984年12月31日,他屬于26至45周歲這一年齡段,證件有效期限屬于20年這一檔次,到2004年12月30日有效期滿。
6、查驗或檢查時,應對照檢查證件有效期限與持證人年齡,簽發日期三者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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