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環境權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環境權,是公民所享有的在健康、舒适和優美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公民作為環境權的主體,可以是單獨的概念,即自然人的環境權,也可以是集合概念,即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環境權。
環境權是伴随着人類環境危機而産生的一種新的權利概念或社會主張,是道義權利、應有權利的法定化;是集體權利和個體權利之彙合,是權利和義務的高度統一,是一種新型法權。環境權作為首義權利、習慣權利,是人類社會的産物。
環境權是環境法律權利和環境法律義務的高度統一。在環境社會關系中,每個環境權主體在享受和利用環境的同時,也承擔了不對其他主體所享受和利用環境造成損害的義務。
而且,當代人在享受和利用适宜環境的同時,也承擔了不對後代人的生存和發展的環境構成危害的義務。正是基于環境權的這一特征,法律在确認環境權的同時,也都相應地規定了環境法律關系主體保護環境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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