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适用對象是自然人,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隻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擔任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現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拘留決定應将拘留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而未送達的,視為當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若确未收到決定書,可以未超出法定期限為由提起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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