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礦井探放水制度:
一、在有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采掘工作,都要堅持超前鑽探。
二、礦井進行新采區開拓或掘進新工作面時,必須提前論證是否需要進行探放水,對需要進行探放水的要進行探放水設計。探放水設計要符合相關的要求,并經研究批準後方可進行施工。
三、探放水工作要嚴格按設計進行施工。對發現的新問題重新制定措施,并經全體審批人員重新審核,方可執行。
四、探放水前,所有參加人員必須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災路線。一旦發現異常,迅速按避災路線撤出。
五、探水設備在進行探放水時,必須進行檢修,以确保其完好。所有必要的設備必須準備齊全。
六、瓦檢人員在開始進行探放水作業時,必須檢查該處的有害氣體,不超限時,方可進行作業。并在探放水時随時進行檢查。
七、探放水時,所有可能受水害危脅的人員必須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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