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者的特定從業思維方式,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
第一、程序先序,即認為程序優于實體;
第二、掌握運用法律術語,對事物用法律人的角度觀察、思考和判斷;
第三、保持溯及既往的習慣,中正穩重;
第四、邏輯嚴密,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客觀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對事物的探求過程多作事實判斷,盡量少作價值判斷;
第六、追求程序正義,在程序正義前提下追尋事物本質;
第七、判斷結論總有單一性,是或者非有明确界限并要求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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