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是可以轉為非營運的。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
應當于變更後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提交法定證明、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驗申請事來項發生變更的證明,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駛證,确定新的機動車登記編号,重新核發号源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标志。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1、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号和發動機型号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2、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标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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