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内持夫妻雙方身份證及其複印件、雙方結婚證及其複印件;
《出生醫學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随父或母戶口簿到随父或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落戶口手續。
2、在派出所戶籍部門指導下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當場出具打印的戶口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内,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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