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他人财産在該财産權利轉移給受贈人後原則上不得要回,特别是贈與行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經過公證的情況下更不能要回贈與的财産。但在受贈人沒有成就贈與人設定的贈與條件或沒有履行贈與人設定的特定義務的情況下則有權要回其贈與的财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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