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賣房方是以抵押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的,其所賣的房屋往往已設定了抵押登記。賣房方将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進行轉讓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如銀行)并告知買方房屋已抵押的情況;如賣房方未通知抵押權人,但告知了買方房屋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買方則不能以此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通知了抵押權人但未告知買主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買方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賣方既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方房屋已經抵押的情況,則抵押權人和買方均可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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