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如下: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原則。
(2)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3)維護司法管轄的原則。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争議,由争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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