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别人侵犯肖像權,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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