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輕微傷的鑒定,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内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内出具鑒定文書。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7日内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緻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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