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内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的貨币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這次公司法的修改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準入,為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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