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證并不是所有地區都可以辦理,需要當地規定可以辦理工傷證的情況下,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認定為工傷之後即可辦理工傷證。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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