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書屬于我國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行政許可之一種,行政許可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教師資格證是公民從事教育職業的基本前提,所以是屬于行政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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