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獲得辯護原則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刑事訴訟原則。
【法律依據】
《憲法》第125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重述了上述憲法要求,并進一步明确了該原則的具體内容。該原則有以下具體含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為自己辯護。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有三種方式: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
3、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是一項沒有例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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