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是不要費用的,但立案時需要交訴訟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提起民事訴訟時需要多少訴訟費用要依據訴訟标的而定,如果是涉及到财産的,要依據标的的價值按一定的比例收取受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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